原告戴**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墟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95010.7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31日黄墟马迹采石石灰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陈才保、舒**、熊**、吴**、魏*明在内的二伤三死,除舒**外,原告支付给伤者陈才保包含医疗费及工伤补偿金共计54253.6元、死者熊和根的火化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386000元,死者吴**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3000元、魏*刚的死亡赔偿金271800元,合计975053.6元。根据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徒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及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在此事故中也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本文书还有4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