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张**与被告青海欣海矿业冶炼有限公司、青海省体育局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李**,被告青海省体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欣海矿业冶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位于湟中县多巴镇青海欣海矿业冶炼有限公司的厂房及附属建筑归其所有;2、依法判令青海欣海矿业冶炼有限公司、青海省体育局将以上厂房及附属建筑物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在其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4月,我二人承包了位于湟中县多巴镇青海欣海矿业冶炼有限公司车间、厂房及配套设施的修建工程。修建施工完毕后,该公司欠我们工程款2855000元,后经多次索要,该公司无力偿还。2003年,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将该公司的厂房及附属建筑物作价2855000元给我们抵债,约定以上厂房及附属建筑物归我们所有,并将上述厂房及附属建筑物交付给我们占有至今。被告青海欣海矿业冶炼有限公司成立后十几年来一直处于停产歇业状态。经查,该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青海欣海矿业冶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2002年10月9日,青海省财政厅以青财企字(2002)973号文件将青海省国防工业技工学校投资在该公司的资产及股权划给青海省体育局管理。2015年,我们在查询了青海欣海矿业冶炼有限公司的档案后,得知该公司是由青海省体育局的下属单位青海省国防工业技工学校和广东省盐业进出口公司、香港欣南实业有限公司三方作为股东出资设立的,当时青海省国防工业技工学校以厂房、设备、设施、土地折合人民币125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6%,但成立至今被告青海省体育局始终没有将土...(本文书还有7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