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付**、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付**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定郑**偿还付**借款15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付**未向法院陈述及出示郑**已经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及证据。付**故意隐瞒事实、欺骗法院,使一审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郑**已经向付**偿还借款6万元,分别于2015年7月27日及29日通过王*账户向付**转账5万元、1万元,对于郑**已经偿还的部分,应当从借款中扣除。
付**辩称:郑**上诉请求...(本文书还有1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