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肖**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依法作出(2016)闽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登记在陈**名下的址在丰泽区泉山路与305省道交叉口鑫***小区的房产。被告刘**、陈**以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到有管辖权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作出(2016)闽05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刘**、陈**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作出(2017)闽05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据此,本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季**,被告刘**及被告刘**、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本文书还有4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