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被告曾**、被告光大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谭*各项经济损失61314.23元;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1时30分,被告曾**驾驶湘a******小型轿车沿村道由古城往兆托村方向行驶,途经湘潭县石潭镇兆托村车湾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谭*驾驶的湘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谭*、谭培加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曾...(本文书还有2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