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9日8时许,在睢县涧岗乡苏朗庙村南地,被告人马秀兰因地界上两棵树的归属问题和地邻王*发生争吵,引起厮打,马秀兰将王*打倒在地,致王*受伤。经鉴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兰芝报警。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受伤后于2017年7月9日到睢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6天,支出医疗费12481.0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秀兰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前科查询证明;调解意见书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家与被告人马秀兰家因土地纠纷一事,经睢县涧岗乡王*村委调解无效,村委出具了调解意见。
2、证人证言。
(1)证人杜**证言。2017年7月9日8时左右,我做好饭之后我给我媳妇王*打了几个电话让她回来吃饭,但都没人接,我就骑着电动车下地看咋回事,到地里之后,我看见王*和同村的马秀兰都在地上躺着相互骂,我一看这情况,我就去找村书记张某2,他和我就去看看,我与张某2到地方后,马秀兰就用头往我身上撞并骂我...(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