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晚,被害人乔某1酒后在小丘街道被告人余*经营的福乐超市内闹事,将福乐超市砸坏并打伤店员。当日晚11时许,被告人余*等人赶到小丘派出所了解情况,从派出所返回到超市门口时,发现被害人乔某1在超市门口,被告人余*遂抽出自己的皮带抽打被害人乔某1几下,致被害人乔某1眼睛受伤,随后被告人余*将被害人乔某1扭送至小丘派出所。
2016年7月23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小丘派出所民警因被害人乔某1眼睛被打一事,电话传唤被告人余*到所接受调查。被告人余*遂于当日到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乔某1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余*与被害人乔某1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余*赔偿了被害人乔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被害人乔某1对被告人余*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证明,2016年5月6日晚,乔某1酒后在小丘街道福乐超市寻衅滋事,...(本文书还有3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