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毛**,女,1963年12月**日出生,土家族,系蒋**之母,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再审申请人蒋**因被申请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与第三人毛**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申请再审称:1、原审第三人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2、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到位,具体表现在:⑴房屋补偿面积不足,户外遮雨棚22平方米未补偿;⑵公用厕所应按门面补偿;⑶**楼房屋应按仓储补偿;⑷认定违章建筑面积118.81平方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22平方米的户外遮雨棚的补偿问题。经查,蒋**被征收房屋的**楼为了遮雨,...(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