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何**、王**、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赵*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荣彦波、曹*龙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代理人李*、何*与被告何**,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王**,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贾**诉称,2016年9月23日4时57分59秒,王**驾吉b×××××5牌号小型轿车,沿五常市五常镇亚臣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由于未仔细观察瞭望前方道路上的情况,与在道路上作业的环卫工人贾**相撞,致使贾**向车前方飞出、落地翻滚,造成贾**头部躯干部受伤。2016年9月23日4时58分23秒,何**驾驶王**所有黑l×××××9牌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五常市五常镇亚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由于未仔细观察瞭望前方道路上的情况,将因发生交通事故倒在路上、无行为能力的贾**双腿辗轧,造成贾**双腿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五常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何**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无责任。何**驾驶的王**所有黑l×××××9牌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投保了交强险。王**驾驶吉b×××××5牌号小型轿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投保了交强险。贾**伤后在9月23日至10月10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本文书还有6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