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和公司与被告王**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和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中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债权人夏*与被告王**签订的《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向*告偿还借款本金54246.67元及截止2016年2元29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11283.31元,合计人民币65529.97元;3、判令被告承担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860元;5、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8日,原债权人夏*与被告在上饶市信州区亿...(本文书还有1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