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侯**、吴**、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公司)、张**、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维持第一项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依法解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售房协议》是正确的,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售房协议》被解除后,要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解除《售房协议》后,并未依法判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错误的。2、本案,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售房协议》是主合同,属于基础性法律关系。该协议的完全履行需要金河公司和张**的配合,履行附属义务,即办理更名手续,签订网签合同。因此,五被上诉...(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