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王**返还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滨塘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九成明管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王**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处现有货款59000元,其中包括:赵**从案外人李*博处收回的货款55000元,因开发区十三大街酒店改造业务收回的货款4000元,以上款项均系九成明管材经营部对外经营业务产生的货款,现均在赵**处。赵**曾在王**处拿取货物,价值1048元,货款未支付。王...(本文书还有1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