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孙**于2008年3月至2015年8月,在担任黑龙江吉庆大豆蛋白油脂有限公司出纳员期间,该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均存入其名下的39张银行卡内。
一、职务侵占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共侵占本单位23439270.23元资金,系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多次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网上游戏充值活动金额9095716.38元;二是多次侵占资金358841.92元;三是多次支出现金藏匿金额13984711.93元。其中,证据9即第021号司法鉴定报告显示,根据孙**名下的银行卡流水记录与孙**游戏充值记录进行核对,确认孙**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游戏充值3307114.30元。证据10即第120号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孙**使用该公司自...(本文书还有1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