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再审人李*与被申请人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2012)于民一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3)于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于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崔*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市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于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6月29日,原审原告崔*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本文书还有1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