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河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黄河工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山东黄河工程公司支付xx领1******.49元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领承担。事实与理由:xx领一审中提交的证据1-5、证据2与(2016)鲁0102民初****号案件中程**提交的证据1-4、证据2系同一证据,程**一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山东黄河工程公司结合程**一案提出上诉。一审判决采纳盖有“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轮台迪那河五一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的两份结算单作为定案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程**对盖有公章结算单的出具过程的解释前后矛盾,有违常理,不能说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对账行为。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程**在第一次庭审中就盖有公章的结算单的出具过程解释为:程**与山东黄河工程公司下属新疆轮台迪那河五一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工作人员通过各分项结算单进行对账,对完账后,项目部将各分项结算单收回,并在电脑上打印好结算单的内容后加盖的公章,程**明确表明是先打印后盖的公章。而在第二次庭审中,程**对结算单的出具过程解释为:在项目部电脑上查阅电子档案后打印的结算单。山东黄河工程公司认为,根据程**庭审中的陈述,程**亲自与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对账,其应当对对账过程及结算单的出具过程具有清晰的记忆,但其对结算单的出具过程两...(本文书还有6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