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湖南阳光鸿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阳光鸿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2年3月17日,被告湖南阳光鸿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被告王**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17日止。被告王**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两被告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湖南阳光鸿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210000元(截至法院判决之日止);2、被告王**对被告湖南阳光鸿淋园林绿...(本文书还有2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