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怀玉因要求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北陵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芦怀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芦怀玉诉称,北陵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7月19日违法对我家进行强制拆迁,将我打伤,强行将我仓库内的五金机电产品、物资用车拉走,扫荡一空,并将我保存的“大清康西瓶”砸坏。我起诉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下达[2013]于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北陵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现依据[2013]于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要求被告...(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