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上林县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温**,被告上林县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覃忠诚、覃贵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原告自1995年2月11日应被告招聘到被告公办食堂从事饭堂餐饮工种。学校数年长期聘用原告担当食堂第一作业小组组长职务。负责食品食材进料登记及安全合格检查,组织本组工人,按照学校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保证师生的饮食卫生安全。服务期间长达二十一年从不间断,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原告认为二十一年来与被告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关系。首先被告发给工人的劳动报酬是工资造册制,历年工资花名册、工资表中有学校领导、处室领导、财务人员、管理食堂的在编组长亲笔签字,并盖上被告食宿处、总务处的专用章。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基本工资、津贴、奖励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补助、违规罚款等。属性基本等同于国家在编在职人...(本文书还有3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