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6年11月19日,被告宋**驾驶小型客车沿临颍县千亩湖湖东路与××环路交叉口处时,与沿一环路由东向南转弯的谷爽丽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乘坐电动车的原告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原告先后在临颍县中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第四附属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多万元。出院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如下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0元(暂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如下:医疗费261403.04元;误工费23262.09元;护理费67714...(本文书还有4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