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刘*、被告初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新市区支公司(以下称人保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8日、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刘*、被告初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鲍*、被告人保公司乌鲁木齐新市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2月8日13时20分许,被告刘*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沿西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医院路口,在向东左转弯时,与沿西一路由南向北直行的由被告初兵驾驶的沪e×××××号(临)小型客车相碰撞,被告刘*驾驶的新a×××××号小型轿车又与路边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石河子市城区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本文书还有3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