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白**,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麻*、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日格勒、第三人大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第三人麻*、杨**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同第三人麻*以及鄂尔多斯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顶取得被查封的东胜区天骄南路天骄佳苑**号楼**单元**室房屋(原名称为大恒郦城**号楼西单元**室,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是天骄佳苑6-2-104)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第三人杨**向原告以及案外人王*、王*、续某借款,并由第三人麻*提供担保,由于第三人杨**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引发纠纷,为了偿还借款,经债务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共同协商,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麻*用自己向第三人大恒公司购买的座落于东胜区天骄南路天骄佳苑**号楼**单元**室房屋抵顶给原告及另外三位案外人的借款债务,由于原告的金额较大,因此,以原告牵头,将房屋产权人的名字拟定为原告,原告负责签订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并由原告为其他三名债权人打借款条,原告将房屋变卖后,再向其他三名债权人清偿他们的债务,意向达成后,相互进行了结算给付,最后各方以四个债权人的956809元的债权与上述房屋抵顶清偿债权债务。2012年9月10日,第三人麻*、杨...(本文书还有5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