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4民初****号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赔偿2871元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伤全部由上诉人造成,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被上诉人在此次纠纷中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2、赔偿数额过高。被上诉人受伤治疗的部位与脸部没有关系,治疗脸部受伤医疗费用不会超过3000元。被上诉人系轻微伤,不需要在医院进行护理。被上诉人身份在病历...(本文书还有1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