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1因与被上诉人贾*、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贾*、被上诉人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1上诉请求:1、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出资购房和装修翻建房屋的部分事实没有认定,遗漏案件重要事实。2、一审判决对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未认定为共有财产,适用法律错误。
贾*辩称,上诉人称装修房屋的钱由其父亲所出不属实**房子是答辩人母亲在婚前购买的,答辩人没有见过上诉人父亲的钱。答辩人对房屋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房子是答辩人母亲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与上诉人无关。答辩人是从2013年9月外出学习**房屋翻建是2012年,故整修地坪修建车棚是答辩人出的钱,一审时的证言不能采信。
史*辩称,1...(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