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惠科银河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惠科银河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锡林郭勒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锡劳人仲字2017第42号)。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6年9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800元,未约定试用期。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在锡林浩特市首次开展销售推广活动,在发放工资时额外多支付了2000元,以作为对被申请人起始阶段工作相对辛苦的补偿,但绝非变更被申请人的工资待遇。但是被申请人经过半年多工作,在锡林浩特市没有取得任何销售业绩,而且被申请人拒绝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岗位,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却恶意去申请劳动仲裁,向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虚假表述,故意不提供劳动合同,故意隐匿约定工资为2800元的事实,而虚构其月工资为6000元。...(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