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新乡市千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弘汽运公司)、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在桥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娄**,被告千弘汽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兵、被告王**、被告人寿财险新乡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8月11日9时21份,娄季栓驾驶豫g******重型自卸货车顺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原武东街路口处时,与原告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娄季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受伤后,原告先后在原阳县红十字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2378.35元。被告王**仅垫付5000元。经查,豫g******的实际车主为王**,登记车主为千弘汽运公司,该车在人寿财险新乡...(本文书还有3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