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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海**、刘**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睢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5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海某某、刘*某酒后去睢县城关镇中心大街家庭客房宾馆**房间找在一起打工的女孩秦*。刘*某发现秦*室内有一男子,便与海某某下楼走出宾馆,秦*随后追上二人并与刘*某理论,在宾馆门口碰到了去买水的王*某、李*二人,双方见面后,话不投机开始争吵。争吵中,刘*某跺了王*某腿部一脚,双方开始厮打。厮打中,刘*某被李*推到北墙处,海某某持砖块将王*某右眼砸伤后逃跑,李*去追海某某,刘*某在王*某捂住右眼之际,将王*某跺倒在地,致王*某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右眼外伤后眼球萎缩摘除,构成重伤;牙齿缺损,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海某某、刘*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海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0元;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海某某、刘*某的行...(本文书还有29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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