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乔**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乔**与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5)北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前给付乔**租赁费及违约金共计三十万元整。如被告到期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租金及违约金则按照原租赁协议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至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机构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06)北民执字第63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张家口市东方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通知十五...(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