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云成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于**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诉称,原告秦**在葡萄镇自家门面开了一家农机修理店。2015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于**将其所有的桂03-×××××拖拉机开到原告修理店,称其车辆的离合器有问题要求原告检查修理,原告在进行检查时,被告无缘无故将车辆启动,导致原告双手被车辆皮带带进飞轮将双手压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及原告儿子将原告送至阳朔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共支付医疗费9831.6元。此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医疗费问题,但被告不愿协商。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831.6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本文书还有2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