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诉被告何**、第三人天津家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家瑞公司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及第三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4500元、贷款服务费600元、评估费2000元;第2、3、4项合计2071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的数额为104681元,增加评估费325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在第三人的居间介绍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天...(本文书还有3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