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泰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辉人力)、天津滨海旅游区滨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旅物业)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上诉人泰辉人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滨旅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判令二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及周*日加班费共计8050元,给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86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5年7月29日入职泰辉人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诉人被派遣到滨旅物业工作。泰辉人力从未告知上诉人采用综合工时制,合同约定为标准工时...(本文书还有3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