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由常**赔偿其医疗费50669.71元(含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16746.20元、护理费10323元、交通费9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71226.5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9840.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157090.46元,折抵常**已经支付的16300元后,由常**再赔偿140790.46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7日19时30分许,常**无证驾驶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天水市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麦积区马跑泉镇潘*寨村路段时将要路边行走的高**撞倒在地,致使高**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上述交通事故责任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麦积交警大队)以麦公交认字(2017)第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常**承担全部责任,高**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高**被送到甘肃省慈善总会天水广济医院(以下简称广济医院)住院治疗36天,其伤情经诊断为:一、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本文书还有5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