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外运广西公司诉被告北流市歌泰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泰公司”)、陈**、广西北流市永达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北流市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外运广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歌泰公司、陈**、永达公司及第三人工行北流市支行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歌泰公司及第三人工行北流市支行三方签订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被告歌泰公司用自有货物质押给工行北流市支行(办理商品融资),由原告作为工行北流市支行的代理人占有质物并履行对质物的监管责任...(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