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诉被告南宁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南宁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4日,被告雇佣原告从事保安工作,约定月工资1500元。被告安*原告三班倒每天工作八小时,未安*节假日休息,如请假则从月工资总额中扣款。工作期间,原告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被告口头应允但未兑现。同时,被告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2013年6月28日,被告单方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动,应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依法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6500元;被告在休息日及节假日仍然安*原告工作,应向原告支付加班费;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元;被告应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