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罗**、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6年6月28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7月5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罗**、林**的管辖权异议。被告罗**、林**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0月2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此,本院继续审理本案。经审理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及被告罗**、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施*向本院...(本文书还有1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