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梁**向申请执行人赵**返还梧州市xx路xx号**单元**房并搬离该房屋、支付诉讼费314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梁**的银行存款567.0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50元后,余款17.04元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