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戴**未作答辩。
被告东方混凝土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戴**系我公司驾驶员。发生事故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太仓公司投保,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太平洋保险太仓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戴**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范围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予以承担,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公司同意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进行赔偿。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受害人系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当按照农村户口性质标准予以赔偿。因为戴**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张**、石**已经达到退休年*,如果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话则不能再主张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过高,我公司同意按照1000元赔偿。原告主张...(本文书还有3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