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内蒙古瑞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宁波东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达信)、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安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韩**,被告内蒙古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东达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姬*,被告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坐落于海南省××县土福湾”椰树林七星公馆”项目**栋西户房产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乌兰察布市中院依据呼和浩特北方公证处(2015)呼北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15日,以(2015)乌执字第10-****号和(2015)乌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汇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陵水县的在建工程和土地。并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乌执字第1...(本文书还有4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