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祁东公司”)、第三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肖**、被告人民财保祁东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肖**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56170.19元,由被告人民财保祁东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肖**赔偿,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9日14时55分许,被告肖**驾驶湘x******轻型自卸货车从祁东开往黄土铺镇方向,行驶至黄土铺镇堰头村地段时,遇原告邹**驾驶五星电动车停靠在道路右边,第三人刘**驾驶湘d******轻型货车从黄土铺街上开往祁东县白地市镇方向,因被告肖**驾驶机动车未...(本文书还有2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