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宁夏同心***********、宁夏同心***********、宁夏同心********、宁夏润特******、杨**、刘*借款、银行承兑协议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原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胜利支行,以下简称胜利支行)与原审被告宁夏同心县润特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筒称润特绒业公司)、宁夏同心县生海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筒称生海绒业公司)、宁夏同心回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回春工贸公司)、宁夏润特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润特医疗公司)、杨**、刘*借款、银行承兑协议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宁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宁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胜利支行法定代表人杜**、委托代理人翟*、原审被告回春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黑保霞、委托代理人吴**、原审被告生海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原审被告润特绒业公司及润特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胜利支行辩称,原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3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