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联合*****************因与被上诉人罗**、石**、石*、李**、分宜县新*******、中国人民****************、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罗**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我方认可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石*辩称,我方认可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石**、李**、分宜县新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未发表意见。
罗**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石**、石*、李**、分宜县新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罗**因交通事故所致前期医疗费及部分后续医疗费合计1090870.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10时20分,石**驾驶赣k×××××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319线北侧快速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ll07km+600m路段往右变更车道时,恰遇罗**驾驶湘a×××××小型轿车搭乘聂艳花沿g319线同向在北侧慢速车道行驶,由于石**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致使两车相刮擦后,湘a××...(本文书还有3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