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石**、石*、李**、分宜县新大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上诉人承保的车辆在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上诉人依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第四条第(八)款的约定不负赔偿责任。二、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聂**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三、一审法院对误工费的认定依据不足且计算错误。四、护理费计算过高,适用法律错误。五、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聂**的母亲为被扶养人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聂**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石*辩称,认可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辩称,认可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石**、李**、分宜县新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未发表意见。
聂**向一审法院起...(本文书还有5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