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东宁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育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被告育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0万元,2.要求被告给付质量保证金10万元3.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的丈夫李*臣于2007年6月23日以黑龙江广运公司名义承包东宁县愉景豪***小区**号楼,基础工程完工后,开发单位黑龙江省紫阳房地产开公司变更工程设计,又不能出具变更通知,致使广运公司拒绝李*臣继续挂靠。2008年11月用户入住,该工程的建设施工全部由李*臣完成。2010年3月21日,李*臣去世,该工程款未结清。2012年5月20日,被告持烟立基(2012)第26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计报告,该审计与事实不符。被告账面有李*臣10万元...(本文书还有2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