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从*上诉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吉03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吉0303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杨**起诉,杨**上诉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吉03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我院进行实体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于2017年6月12日追加刘*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及委托代理人历涛,从*及委托代理人尹*,刘*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杨**诉称:原告是通过陆晓伟认识的从*,2015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逾期转押合同》,被告将其现有的质押物路虎车(牌号×××、架号×××)一台转押给原告...(本文书还有4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