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龙**、原审被告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审被告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肖**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曹**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就法庭调查可确定如下事实:1.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26日期间宾馆一直由王*在经营;2.在此期间王*拿着钱;3.王*对曹**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本文书还有1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