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182372273、申请日期:2015年11月4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0908、0913):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
二、其他查明的事实。
原告在庭审中补充提交二十二份证据,证明诉争商标是强商标标志,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原告是业界知名公司,其推出的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可注册性;原告将诉争商标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正是对该游戏品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本文书还有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