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宁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临夏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融资租赁款2691287元。宣判后临夏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均不服,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临夏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各自的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315元,时**负担27520.5元,临夏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临夏煜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9...(本文书还有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