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银川硕研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灵武农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银川硕研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灵武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银川硕研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灵武农场支付原告超期附加工作酬金(超期监理费)318577元,逾期付款利息6872元(自2016年9月3日暂计算到2017年3月3日)利息主张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32544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原、被告双方就灵武农场棚户区改造工程监理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规模为3.613395万平方米,工程监理费36万元,监理期限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11月9日;监理费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20%首付款,土建基础工程验收完成后支付10%,主体封顶完成后支付40%,二次结构室内外完成后支付20%,监理与相关服务期满14日内支付10%。合同同时约定,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应支付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方式为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本文书还有5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