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恒力泰公司)与被告淄博依耐特陶*有限公司(依耐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7年3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依耐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4072元及违约金5040元(从2015年10月15日起以本金288000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11月19日),并支付从2015年11月20日起以本金264072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248.8万元的机械设备。合同签订之后,被告支付了定...(本文书还有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