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鲁山支行”)诉被告张*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鲁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截止2017年7月25日,尚*原告贷款合计人民币12260.79元,其中本金9712.07元、利息1969.22元、超限费0元,滞纳金579.50元、手续费0元,以后部分至账务处理日期间新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一并偿还;2、依法判令被告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原告申请贷记卡,经原告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为其开卡,卡号:62×××8...(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