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元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荪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陆**、陆**,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2012年5月1日上午7时40分左右,原告乘坐被告单位崔朝辉驾驶的皖g×××××大型普通客车,在铜陵市义安大道苏宁电器公交站旁下车时前倾摔倒,其右眼眶磕碰在正面的路牙石旁,造成原告右眼球钝挫伤、右眼皮肤裂伤、右眼眶壁骨折。原告即时前去本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天后,经该院同意转院,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上海九院)治疗,原告在该院住院8天(2012年7月3日至...(本文书还有1752字未显示)